开展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分)
 
2007年12月20日 16:30

  上海市开展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分)

  (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有关广告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的部署安排,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市开展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在本市互联网上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及相关信息列入本市整治范围。

  其中,“性药品”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性病治疗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性仿真器械以及其他涉性产品广告。

  “相关信息”是指能通过搜索引擎快速查找到,以博客、发帖、论坛等各种形式宣传介绍“性药品”和性病治疗服务,含有性生活、性暗示、性病治疗等低俗内容的各类图文、影像表示。

  “本市互联网”是指在上海进行ICP备案的所有网站,以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经营或主办的网站。

  二、整治目标

  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本市互联网站全面停止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不留死角,全面规范,使网上非法广告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

  三、整治措施

  根据《通知》的统一部署,整治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2.凡未经食品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暂停相关药品的销售,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保健食品名单,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内容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3.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4.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食品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5.凡被工商部门、食品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且经通知违法行为人改正其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6.凡未经食品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由相关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市新闻办、市网宣办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上违法性药广告的通知》规定对其网页立即予以删除。

  7.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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